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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8 19:45:49
案情简介:张某广西人,是东莞市中堂镇某服装外贸生意的法人,2011年底,张某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出口,从国内某布料公司购买了120料,由于张某与该布料公司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张某先期只支付了20万元的货款,剩余的100货款答应等2012年5月份之前还清。不料2013某公司的出口业务遭受了金融危机的冲击,张某很快便资不抵债,关门停业。由于张某只履行了小部分还款义务 ...
张某广西人,是东莞市中堂镇某服装外贸生意的法人,2011年底,张某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出口,从国内某布料公司购买了120料,由于张某与该布料公司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张某先期只支付了20万元的货款,剩余的100货款答应等2012年5月份之前还清。不料2013某公司的出口业务遭受了金融危机的冲击,张某很快便资不抵债,关门停业。由于张某只履行了小部分还款义务,公安机关对张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了侦查。
张某家属慕名来到周乃文律师办公室,周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后,认为张某虽然未经过法定的破产还债程序清偿债务而是擅自关门停业,但是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120布料款的故意,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世界性的金融危机造成其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从而无力偿还拖欠的布料款,应当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公安机关经过讨论,采纳了律师的意见,2013年9月13日最终撤销了案件。张某几日后无罪释放。案号:东一区检刑不诉(2013)93号(不起诉通知书)。
【相关法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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