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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刑事律师李扬博士:汪康夫案申诉50余年遭最高人民检察院驳回

时间:2024-04-27 07:49:51

  1966年5月16日,24岁的江西省莲花县琴水小学教师汪康夫被社教工作组工作人员带走,之后在没有相关的物证的情况下,法院仅凭社教组和汪康夫两个同事贺恩莲和曹静安所写的调查报告,以两名女学生,猥亵十名女学生的罪名判处汪康夫有期徒刑十年。汪康夫不认罪,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最高检驳回汪康夫案申诉#,今年2月17日,因获“罪”申诉长达半个世纪的江西教师汪康夫案有了最新进展。汪康夫告诉记者,年前收到了最高检的通知书,最高检以“现有证据不能认为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江西省原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犯罪的主要事实和基本性质存在错误,也不能认为申诉人的行为按照当时的政策和法律不构成犯罪”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来源:大河报)

  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

  刑事案件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如果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未予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可以不受两年申诉期限限制。

  在该案中,汪康夫涉被判十年一案刑罚已执行完毕,符合提起申诉的条件,且由于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可能宣告无罪的情形,故不受两年申诉期期限的限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以调查报告和反复跳脱的被害人陈述认定汪康生有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且这份唯一的证据也已经被“被害人”否认,符合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即使当时并没有《刑事诉讼法》,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汪康夫,因此对此案《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该案应当重审中欧体育

  申诉被驳回以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息诉。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申诉。

  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在司法实践中占有很大比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一手段是为了修正错误裁判,不限次数,可一直申诉,但是申诉是否会被认可,主要还是看新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不难得见,在应对专业度极高的刑事案件时,最好的选择是找到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您进行帮助。把一审应当解决的问题留在一审解决,就不必再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进行上诉、申诉,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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